第七条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根据本市实际,实行招、投标,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贸易委员会和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远离商业(工业)区、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条件。
第九条 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应当事先报经市、县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销售。
第三章 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十条 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为情侣路沿海一侧的人行道的指定地段。指定的具体地段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并竖牌明示。
斗门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点,由斗门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燃放区域可以在下列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
(一)“五·一”国际劳动节;
(二)中秋节;
(三)国庆节;
(四)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
(五)元旦;
(六)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日止)。
第十二条 除规定的燃放区域外,市区范围内的香洲(华前村以北农村除外,不包括华前村)、吉大、拱北、前山(上冲边防检查站以外的农村除外)和斗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和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及其周围100米内;
(四)公墓和坟场;
(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
(六)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道路、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