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吉林省丰力制药厂以其部分厂房和设备同韩方合资成立了吉林丰荣药业有限公司。1997年7月,为筹建新的厂房及购置设备,韩方出面以合资企业名义借得外汇50万美元。当此款转入丰荣药业有限公司中行账户不久,便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全部强行划走,用以偿还该合资企业中方合资者——丰力制药厂在合资前拖欠原长春市实验银行(现改名为长春市金源城市信用社)的贷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外合资各方在合资前发生、合资后仍未偿还的债务问题,明确规定“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中进行冻结,而不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金进行冻结,以免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活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这项规定。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纠正。
三是承诺、合同不兑现,挫伤外商投资积极性。在前期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的政府及部门曾向外商承诺了一些减免税费的优惠条件,但合资企业建成经营后却不兑现。还有的合资企业经营后,中方不履行合同签定的义务,人为造成了合资企业的亏损,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1994年8月31日,经原省外经局批准,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以部分厂房、设备投资与德国汉高公司合资,成立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当时,市政府承诺中方合资资产转移所涉及的契税及费用完全由中方负责承担。同时,199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78次专题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费用全部免收。但合资经营到1998年8月,四平市地税局又要求该合资企业补交房产转移契税120万元。外商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写出报告,重申了4年前合资时市政府的承诺,但无济于事。1998年11月、12月,市地税局根据主管市长的批示,分两次从该企业征收了70万元税金,1999年又要追缴剩余的50万元税金。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铁东区平东乡塔山村,属于城乡结合部管理范围,企业产生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已交费。但从1998年开始,铁东区城建局却要求该企业从合资经营的1994年10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元最高收费标准,补交5年的城市卫生费61965元,并交滞纳金58965元。1998年10月5日,该企业向市政府领导及城建等有关部门写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政府把优惠政策和承诺落到实处,但无音信。1999年3月24日,铁东区城建局在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党申请区法院强制限期执行。外商十分气愤地反映,四平市政府领导言而无信,四平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由于政府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没有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四平市政府要改变投资优惠政策,德国汉高公司也将会调整在四平市的投资发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