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外企负责人座谈反馈情况看,多数政府部门在办理外企审批事项时,坚持了方便、高效的原则,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与服务承诺,基本上达到了省政府第95号令中规定的时限要求。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违背省政府第95号令,不利于我省外企发展,亟待纠正解决的问题。
一是三乱问题突出,外企难释重负。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制止三乱的规定和要求没有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向外企乱收费、随意罚款、强行摊派等问题依然存在。这是外企反映最大、最普遍的问题。
1999年3月,吉林亚森实业公司向吉林市城市开发办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执照,该开发办要求企业交50万元押金。押金交了3个多月,手续迟迟办不下来,企业很不满意。经查,该开发办依据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吉市政办发[1997]35号文件中关于“对新开工的开发项目,实行预收小区配套费制度”收取押金的,但应在项目开工时收取,而开发办超前收取,显然不合理。
省政府吉政函[1997]83号明确规定:“驻长春市区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实行分级管理”,而省、市劳动部门存在对劳动用工管理重复审批、收费的问题。1998年10月,省劳动就业局到省管外企吉林省新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劳动用工管理费时发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交流服务中心已收取了该外企劳动用工管理费26769元。省、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存在管理交叉,重复收费的问题。
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牧防联字[1993]77号文件中规定:“《畜禽及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收费20元。”今年3月延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向辖区内一些外企送达的《办证及年度考核收费通知》中,却要求交纳考核费23元,每证多收费3元。
近两年来,外企延吉甲乙纺织有限公司除了缴纳列入收费管理目录的几十种税费外,州、市、街道等单位又以各种借口向该外企收取了治安包保合同费、经警管理费、治安年终奖励抵押金、防火云梯筹款、驻军慰问基金、城市道路改造等不合理收费多项,合计24万余元,搞得外企应接不暇,叫苦不迭。
二是不依法行政,侵害外企权益。有些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较差,甚至执法不懂法,在处理涉及外企法律事务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外企的合法权益。
吉林市国泰家私有限公司的香港投资者辉冠投资公司于1998年下半年撤出合资,该企业注销。1999年3月30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在处理国泰家私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债务案件中,不做认真调查取证,仅凭该公司原港方董事长的单方证明,便草率向另一家合资企业亚森实业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该企业承担原国泰家私有限公司遗留的18.36万元债务。亚森实业公司于4月12日向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并提出该法院裁定所确认依据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亚森实业公司既没有接管原国泰家私有限公司,也不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没有理由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船营区法院执行庭无视企业的申诉,也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仍然限定企业于4月14日前偿还,否则,将强制执行。经我们调查了解后,及时建议该法院纠正了这起错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