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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
《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抓好《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第95号令)的落实,是我省开展经济软环境整治的重要工作。省政府第95号令发布以来,全省外商投资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三乱”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承诺合同不兑现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我省的声誉。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以重视,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我们对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四平等5个市、州落实《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第95号令)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
  总的看,各地、各有关部门都很重视,并注意抓落实,外商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长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改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环境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先后出台了《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关于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等六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1999年上半年,市委、市政府又从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了长春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投资环境,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吉林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第95号令,制定了《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同时成立了外商管理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委员会,加强了对外企的服务工作。珲春市委、市政府重视对外企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外企实施检查、收费,必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批准,否则,外企有权予以拒绝。珲春市“两证”“一卡”收费制度落实得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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