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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103号 1999年12月24日)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要在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实际购置支出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具体扣除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单项实际发生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报市局备案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各级邮政企业单独核算,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4.邮政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4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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