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民康路18号综合楼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物价[2000]7号 2000年1月18日)
长春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办物业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考虑到开展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为保进民康路18号综合楼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接受驻该楼业主委托并同意,为业主提供房产设施维修养护,门工、保安、收发、清洁卫生、电梯运行维护,二次供水等物业服务,可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4.50元,其中包括1、门卫、保安、收发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0.60元;2、清洁卫生每月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0元;3、电梯管理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0.90元;4、二次供水运行费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10元;5、房屋维修金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50元。
不得向未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二、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汽车每月每台60.00元,临时停车每台每次4.00元;摩托车每月每台10.00元,临时停车每次2.00元;自行车每月每台4.00元,临时停放每次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