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除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投资项目外的其它全额自筹资金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按基建、房地产、技改等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审批权限分别送达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备案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经委(备案技改项目)登记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同级计委或经委在两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下项目,在不需市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有关蔡门分别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四十五)凡是必须审批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对项目开工由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替代,不再单独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市有关蔡门须在项目单位报送合格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审批蔡门报出。
(四十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来渝发展的外资和市外企业,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享有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五、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方面
(四十七)凡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在实验、办公和生活条件方面从优安排。在我市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四十八)各级政府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各类人才。市政府职能蔡门空缺的副厅局级领导干部职位,按计划面向市内外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在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内,按照“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四十九)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兴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并获得报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或进入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工作,在自己全额承担社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十)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以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其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的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