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人民币。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渝投资,其再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金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三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经银行独立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内银行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具有良好信誉的“三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且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十八)制定和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供排水、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属于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合理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批准收费价格。对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允许同级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
(三十九)对我市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等项目,在项目偿还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承包经营权。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年以上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外贸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经批准可取得对外劳务经营权。
(四十一)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不含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出国,以及到国外投资办厂的本市居民,均可申办因私普通护照。对从境外直飞重庆旅游的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落地签证。
(四十二)鼓励投资创业,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申办生产经营型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金降低为30万元。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80%。
(四十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投资收益占其总收益50%以上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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