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贯彻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原则,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十)投资者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进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三十一)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三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独资方式或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在我市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十三)在我市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开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三年内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自矿床进行开采阶段,可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四、关于对内对外开放方面
(三十四)凡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投资,并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三十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收购、兼并、租赁及其他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规范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投资兴办担保公司,出资人须一次全额到位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