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十一)在北部新区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二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十二)在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十三)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十四)“十五”期间,北部新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返还北部新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养路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北部新区全额留用。“十五”初期,市财政安排投入5000万元北部新区启动资金。这些资金专项用于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十五”时期,继续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增加的投入向边远贫困地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倾斜,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倾斜。
(十六)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适时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增加市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的补助。
(十七)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办法。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适度倾斜。从2001年到2003年,对民族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每年增长不低于15%。
二、关于信贷和融资方面
(十八)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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