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份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底前,内资企业在我市三峡库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
(六)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优先安排银行贷款及贴息。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八)“十五”期间,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担保资金,通过补助入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支持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九)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