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委发[20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是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件大事,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市委、市政府以实施西部大开发统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作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政策条款,务求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把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结合起来,在全市上下形成解放思想、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政策最优、投资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市政府。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8日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