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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12号 2000年1月17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粤国税发[1998]475号通知规定,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截至1999年底止。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税务所(分局)可继续按规定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税明电[1994]122号通知和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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