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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4号 2000年1月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具体操作办法前,我省地方企业申请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需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二、申请企业需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的复印件。
  三、各级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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