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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市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按以下方式聘请和续聘: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 
  2、对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办理聘请手续,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 
  3、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4、对已取得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并有需要继续聘请的,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有机会接受本市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能够胜任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咨询活动,在咨询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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