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的通知
(榕国税征[2000]11号 2000年1月17日)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132号文)已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业务所需的发票应统一使用由省国税局监制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原由企业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出口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对企业库存未使用的出口发票,各基层局要在2000年2月底前组织力量进行清理销毁。
二、内资企业出口业务所需发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已送达市局,各基层局应尽快派人前来领取。
为了保证出口发票供应,要求各基层局必须在每年的9月10日前和次年3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印制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2000年上半年出口发票印制计划请于2000年1月3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