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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驻马店地区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
驻马店地区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13号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驻马店地区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我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安排,现将你地区地方电厂电价安排如下:
  一、地方电厂上网(出厂)电价
  地方电厂原有电价一律作废,新的上网电价和出厂(非上网)电价的具体安排情况见附表。
  二、地方电厂销售电价
  地方电厂非上网电量统一纳入县电业局购进电量基数,并按县电业局相应的折扣比例计算销售电价。
  地方电厂非上网电量销售电价计算公式:
  地方电厂销售电价=地方电厂出厂电价/(1-规定的折扣率)
  上省网销售的地方电量,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按省网相应费用核算销售电价。
  三、地方电量二次加价
  上省网销售电价的二次加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核定;
  地方电厂非上网销售电价以及二次加价标准,由地区物价局会商地区电业局按省定的作价原则测算,报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核准后执行。
  二次加价标准测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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