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
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25号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电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焦作万方电厂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5元,电价自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供焦作万方铝厂电量电价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焦作万方电厂超发电量每千千瓦时核定为180元。电价自超发之日起执行。
三、焦作万方电厂上省网电量售电价格按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执行。
四、根据国家计委文件规定,并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豫价工字[1996]088号文件以及附件的规定,河南省物价局将对焦作万方电厂1999年的经营情况以及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该厂因电价原因造成1999年度实现利润高于或低于豫价工字[1996]088号文件以及附件规定部分,将通过相应调整该厂2000年上网电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