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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
收取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琼价费字[2000]17号 2000年1月20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建设局(城建局):
  为加强对省外进琼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我省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外进琼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外进琼建筑施工企业在琼承包工程时,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6‰在报建时按项目报建款限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交。
  二、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收取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加强我省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文明管理,扶持地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的新技术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奖励在工程施工、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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