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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省局补充规定第二条以及总局规定第五条”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
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49号 2000年1月21日)


南昌、景德镇、九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部分提取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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