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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5号 2000年1月5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从200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对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对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前工资扣除的处理
  1、纳税人应从1999年起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工资额的应提取数、实际发放数和结余工资额度使用情况。
  对未设置备查簿反映上年度工资提取、发放及结余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予剔除计算。
  2、纳税人在规定(包括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允许计提的工资额内按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对按规定提取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作为工资结余额度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即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对纳税人1998年及其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额,允许继续使用,不再调增纳税人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对其未完成计税所得额考核指标的扣减工资额的计算办法:
  应扣减工资总额=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计税所得额
  实际可计工资总额=应计计税工资总额应扣减工资总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纳税人因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等所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其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大修理、装修费支出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大修理、装修费支出,原则上应在纳税年度内全部摊销,其中装修费用中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本性支出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对于某些大修理、装修费用项目的支出数额较大,纳税人要求在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的,应先报征收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五、关于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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