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2000年起,市级30个试点镇全部参加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将有计划地逐步扩大到其他小城镇。要实行按居住地和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今后,本市农民只要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非农职业,居住满两年(本镇区农民不受此限),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落城镇户口。
(三)在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和粗放经营的前提下,允许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对其原有承包地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鼓励其有偿转让经营使用权,但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要依法规范农村住宅产业,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鼓励提倡在镇区建多层住宅,适当控制建低层住宅。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产权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可以搞一些试点。
五、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建设扩大小城镇规模的主要动因之一是集中乡镇企业,要在镇区内规划建设工业小区。
(一)鼓励新建企业到镇工业小区内选址。镇区内新办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企-[1994]57号)的规定执行。
(二)工业小区外的企业要逐步迁移到小区内。迁移后涉及产值统计、税收隶属关系等可以不变。
(三)在天津市土地利用规划所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工业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关于印发使用“存量”和“增量”两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地字[1999]349号)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有关的用地报批手续后,可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镇区新建民营企业可享受《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98]21号)的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民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一)保持耕地动态平衡。在经市和区县批准的小城镇规划区内需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进行建设的,要保持耕地质量与数量的动态平衡,用来平衡的土地可在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跨村、跨乡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