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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
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的进程中,加快发展小城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三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加快发展小城镇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和加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形成规模人口的集中消费,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小城镇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按照市委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津党发[1999]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基本完成撤乡建镇,农村城镇化达到50%。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市小城镇的发展要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在小城镇发展中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方针,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使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进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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