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发企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项目中,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已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四)具备30%以上的建设资金。
(五)鼓励规模成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要予以优先审批。
(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七)能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八)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危旧房屋较多的棚户区与解危、解困相结合改造项目,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对在市中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控制。
(九)鼓励外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少量发放住房贷款,适当多地安排建设规模。
(十)考虑东部招商的需要,不大量安排经济适用房。
(十一)单户建筑面积可根据需求提出指导性标准。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计委、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由市建委与计委共同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本金验资,资本金达不到30%的单位不予下达计划。计划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依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计划、土地、规划等部门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