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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

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
(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六、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运用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要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按自愿组合、确保指标、三方监督、封闭运行的方式动作,银行可以择优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愿选择银行。但必须完成经承诺下达的指标,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其他建设单位,既要保证贷款质量,又要确保信贷计划的完成。
(二)政府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监督贷款单位按期还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申报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自有资金、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评估和企业审查,出具贷款建议书,银行据此审查后确定贷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和银行沟通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及跨年度工程开工、复工情况,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开发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屋售前审查时,要求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销售账户,出具不在其他银行存款的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银行停止贷款,收回资金。
(三)企业在贷款时向银行出具可直接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的在建工程承诺书,如银行发现不能还款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并依法扣罚,以保证贷款不受损失。
(四)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一律实行项目封闭运行制,项目资金周转单户进行,有条件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没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立帐户独立运行,建设资金和销售资金必须同行、同帐户,并可依法申请用法律手段保全封闭运行,确保不被企业其它债权、债务所影响。
(五)对于企业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住房贷款应直接改为职工个人的按揭贷款,贷款本息由职工个人定期偿还。
(六)各级法院在执行债务纠纷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帐户的查封、扣押,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查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对经济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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