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
(吉市政发[1999]27号)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均适用本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为了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由政府组织协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普通商品住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政府组织、政策扶持、银行支持、企业实施的方式运作。
三、市政府成立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建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在国家和省批准的年度规模和信贷计划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有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计划审批,审查资金落实情况,核算确定销售价格等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等方面要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
四、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必须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建设单位须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到各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四)小区用地范围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小区用地范围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