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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驻马店地区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驻马店地区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12号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驻马店地区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结合你区地方火电电量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你地区统一销售电价及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调整上网电价:地区热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5元,古城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65元。
  二、驻马店地区统一销售电价按下表执行:
  1、供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千瓦时)
  1千伏及以下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2、趸售对用户电价表(单位:元/千千瓦时)
  1千伏及以下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注:合成氨、氮肥以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磷肥、钾肥、复合(混)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即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执行。
  3、农村电价(单位:元/千千瓦时)
  农网改造后农村电价:
  居民照明:620
  农业:620
  工副业:660
  贫困县农排:560
  农网改造前农村电价:
  居民照明:690
  农业:690
  工副业:740
  贫困县农排:620
  以上农村电价中每千瓦时含2.5分农网还贷加价,由县电业局上缴省电力局统一还贷。
  在农网改造前电价执行过程中,对那些低压线况很差或农村电量很少等特殊情况的县,经地区物价局、电业局批准,最多可在以上农村电价基础上每度放宽0.03元,报省物价局、电业局备案。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和便于电力经营企业操作,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已按征收范围并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不变。
  四、各县趸售电价由地区物价局、电业局按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折扣标准测算后,每千瓦时再下降1.5分,并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局核准后执行。
  五、本文自二000年元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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