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
评估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2000]第2号 2000年1月24日)
吉林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试行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过户、上牌、保险等项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40,000(含40,000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8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0元(不含200,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款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款的0.2%。
以上标准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