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
河南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用电价格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29号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各有关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根据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安排,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保证统一销售电价顺利出台,决定对河南省境内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过渡性优惠电价。具体安排如下:
一、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千瓦时290元(不分电压等级)。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费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费21元/千瓦/月。
二、普通工业用户电价每千千瓦时330元。
三、以上电价含电力建设基金20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0元,以上收费按原征收范围执行。
四、以上电价自二000年元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
执行优惠电价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名单
南阳市电业局:5103厂、5143厂(含南阳分厂)、5123厂、5104厂、5124厂、378厂、508厂、9623厂(一、二分厂)、6456厂、548厂、80304部队。
洛阳市电业局:407厂、014中心、613所、725所、158厂、5111厂、5715厂、北易公司、前进公司(一、二公司、洛阳分厂)、856厂、202厂、744厂、5408厂、132厂、中州化纤80304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