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小麦质量标准。各地区要加强对小麦质量检验新标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农民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认识到种好粮、卖好价、多增收的道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种植优质粮食的积极性。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新的国家粮食标准。要开展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新的检测技术和相关政策。要防止因执行新标准而发生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粮食收购点要在显要位置上公布新的等级标准和价格水平,以利于农民售粮。
(三)要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
1、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政策要求,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型用粮企业与农民直接签定自用粮合同的,其优质粮的收购价格由签定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格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价格。
2、对退出保护价格的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3、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可以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优质小麦的收购价格,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高于收购保护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对优质粮食品种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真正实现优质优价。
(五)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根据粮食价格回升情况,适时提高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六)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销售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价格可随行就市。
(七)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的原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自行确定粮食销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收购价按自治区下达的价格执行。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用,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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