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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件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件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办发[2000]63号 2000年1月1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37号) 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领导干部的年休假,有关单位应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省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和安全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桂办发(2000)51号)规定办理。
  二、区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的年休假,由各单位视情况安排。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区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需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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