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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二、结算报表填写说明
  (一)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填表医疗机构代码或药店代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二)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三)各表中“凭证编码”栏填写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编码。
  (四)沪医保1—1号甲表、沪医保1—2号表、沪医保1—4号表中的“就诊日期”为当月的首次就诊日期,“就诊次数”为当月的就诊次数,“诊断”为当月首次就诊的诊断,“科别”为当月首次就诊的科别。
  (五)沪医保1—2号表中的“项目”按①肿瘤放疗;②肿瘤化疗;②透析治疗;④家庭病床;⑤其它,分别填写。
  (六)沪医保l一3号表中“项目”按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分别填写,“定额”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七)沪医保l一4号表中的“离休”包括离休干部和老红军,“伤残军人”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他”指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
  (八)因工伤、职业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写沪医保l一3号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划扣,并在“诊断”栏注明。
  (九)各表中的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沪医保l一4号表中的“挂号费”,离休干部填写数值为实际金额减去o.10元,其他人员不填。
  (十)在院病人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在“出院日期”栏注明“在院”字样。
  (十一)各表补充资料只在最后一页填写。
  (十二)各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两份送填表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
  (十三)享受市级保健待遇的对象,应单独填写各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底,一份送市卫生局干部保健处,二份送市医疗保险局。
  三、各表勾稽关系
  (一) 沪医保l—l号甲表:
  ①(19)=(8)十…十(18)
  ②(20)=(21)十(22)
  ③(23)=(24)十(25)
  ④(26)=(27)十(28)
  ⑤(29)=(30)十(31)
  ⑥(19)=(20)十(23)十(26)十(29)
  (二)沪医保l—l号乙表 ,
  ①(8)=(9)十(12)十(15)
  ②(9)=(10)十(11)
  ③(12)=(13)十(14)
  ④(15)=(16)十(17)
  (三)沪医保1—2号表
  ①(20)=(9)十…十(19)
  ②(21)=(22)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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