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零星报销应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费用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处理。
3.市医保局另行规定的有关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市医保局申请零星报销。
(二)审核与支付
1.区县医保办在收到职工提交的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应由统筹基金、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费用,向职工支付现金,并分别立帐;同时对应计入由门诊急诊自负费用段的费用予以计入;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将申报资料退回职工,并说明理由,或者报请市医保局进行审核。
2.区县医保办按月汇总零星报销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报送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附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报表支付凭证的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一)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1—1号甲表)、《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和《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急诊费用附加医疗保险支付凭证》。
(二)定点零售药店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凭证和处方、发票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药店结算表》(沪医保l—l号乙表)、《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凭证、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l一2号表)、《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和《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大病费用附加医疗保险支付凭证》。
(四)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凭证、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1—3号表)、《上海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上海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附加医疗保险支付凭证》。
(五)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凭证、有关证明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以及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专用收据等资料。填写《上海市特殊人员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含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沪医保l一4号表)、《上海市特殊人员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l一5号表)和《上海市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