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整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浙价工[2000]19号 2000年1月13日)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整顿舟山市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调整基本水价的请示》(舟价[1999]327号)收悉。鉴于舟山市地处海岛,淡水资源缺乏,且正在建设大陆引水应急工程及污水处理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舟山市区调整基本水价并随水价征收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具体的分类收取标准及到户水价见附表。原随水价征收的水资源综合建设基金同时取消。
二、实行季节性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每年8至10月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加价标准为0.50元/吨;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定额,定额标准由市政府视水源情况确定,超计划定额部分的价格按附表价格加倍执行。
三、在水价上加收的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列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