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地产
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和“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