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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一)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松花江流域面积为26.9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为10.05万平方公里,流失面积占流域面积的37%,截止1998年底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66平方公里。考虑到松花江流域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和其对全省的防洪和减灾起着的要作用,因此把松花江流域作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从1999年至2030年要重点治理松花江干流和讷谟尔河、乌裕尔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侯肯河、牡丹江、汤旺河、梧桐河等主要支流。1999年至2010年,安排治理面积为2.64万平方公里,其中1999年至2O03年安排治理面积1.1万平方公里。2011年至2030年,安排治理面积为3.58万平方公里,松花江流域剩余3.03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在2031年至2050年完成。
  (二)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我省的重点保护区为大小兴安岭山地林区,行政区划是大兴安岭地区和伊春市区所辖面积。总土地面积为97440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为86457.53平方公里,森林覆被率为88.7%。区内共包括29个国营林业局、8个自然保护区(呼中、呼玛河、嘉荫恐龙化石、丰林、凉水、茅兰沟、汤旺河石林、带岭碧水中华秋纱鸭自然保护区)。
  (三)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我省的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4个大型煤矿市区。总土地面积为9171.3平方公里。
  四、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兼顾,狠抓落实,确保规划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法制宣传,搞好预防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人、持久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对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强大舆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强化监督执法工作,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发生。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坚持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制度,用法律法规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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