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1998]36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重要指示,坚持以大流域为骨干,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户包为基础,以治理坡耕地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相结合,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促进水土流失地区脱贫致富,为大江大河减少泥沙淤积,治理水、旱、风、沙灾害服务。通过实施规划纲要,改变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局面,为把我省建设成农业强省,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黑龙江做出贡献。
(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要坚持原则。
l、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要把水土保持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强化监督执法,有计划地开展重点治理,实施开发建设与防治水土流失同步进行的持久战略。
2、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必须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配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综合治理,形成多功能、多目标、高效益的防治体系。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预防保护工作上,以保护林区、西部松嫩草原区和东部湿地为重点,对矿区实行重点监督。在治理上,从改造中低产田入手,以治理坡耕地为重点。
4、坚持开发性治理的原则。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建立和发展水土保持产业。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5、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水土流失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经济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安排农、林、牧各业用地比例,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培育再生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