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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
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 2000年1月20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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