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0号 2000年1月27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及抵扣进度表的上报仍按黑国税发[199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