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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铁路货运代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铁路货运代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价工调发[2000]10号 2000年1月18日)


西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申报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请示》(西铁分经[1999]372号)收悉。为了积极适应当前运输市场的发展,充分满足运输市场的需求和货主的要求,你局组织开展了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做到货主足不出门,就可货运到家。为了补偿开展运输代理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费用支出。经研究现就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要求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货物价值的5%向委托方收取货物运输代理费,对批量较大的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适当下浮。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报价、一票结算。在代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运杂费、装卸费、短途汽车运输费、仓储保管费、保险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对已收取运输代理费的,不得再收取铁路延伸服务费。
  二、代理服务的内容
  为用户代理托运、配载、报关、报检、监装、监卸、装箱、交接、分拔、转运、仓储、缮制有关运输单证、垫付和结算运杂费;电话受理、上门服务;提供各类运输咨询、技术服务;为货主编制最佳运输方案;代理各类运输保险业务、代理索赔业务;代理短途汽车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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