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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政府外债责任制,强化外债管理约束机制。
  省政府是我省政府主权外债的第一责任人,市、州、县政府在呈报项目时,也都按要求向省政府做出有关承诺,特别是偿债承诺。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和清偿的原则是: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企业,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属于谁管的企业,谁负责清还;属于谁担保的项目,谁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各级政府都要把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管理和清偿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新建的政府主权外债项目要落实市、州、县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外债项目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要严把项目选定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程序严格评估论证,要慎重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能力,防止新建项目再出现问题。同时要规范担保制度,严格担保行为。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要依据《担保法》予以法律制裁,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今后除政府主权外债外,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为其他国外贷款提供担保。坚决纠正重上项目、轻视管理、不管偿债的短期行为。
  (三)全面清理现有外债项目,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责任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所属现有外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着“扶持启动、降低损失、保全债务、落实责任、限期偿还”的原则,扎扎实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措施的总体要求:一是对运行良好的项目,要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和还贷能力,保证按期还贷;二是对暂时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调整和政策扶持,可以达到正常运转的项目,要对症下药,争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尽快启动生产;三是对情况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产品无市场、无竞争力的项目,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租赁、出售等灵活可行的措施,进行改组、改制,把项目搞活,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四是对于已破产和将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要转制的项目,要重新落实政府主权外债,对没有落实的,由当地政府承担。
  (四)加大在建和新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实行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一是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监评项目整体运作情况,对明显达不到预期效益不适宜继续上的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内容,把损失降到最低点。二是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搞好招标采购工作,杜绝在外资掩护下的挥霍浪费、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因决策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或不能按时达产见效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借用外债警戒线制度,防止过度对外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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