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桂价工字[2000]38号 二000年二月二日)
大化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大价报字[20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县随售电量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范围限于工业动力用电,征收标准按自治区主电网目录电价的8%收取。自治区新电还本付息加价、电建基金、三峡基金以及经自治区批准的二级加价不得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收取的附加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