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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清查整顿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清查整顿活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4号 2000年2月3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种子管理法规,加大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执法力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使我区种子市场秩序有了较大好转。但有些地方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仍比较混乱,有的无证生产、经营,有的超范围生产、经营,有的生产、经营质量不达标的种子,有的甚至冒充或改动种子标签销售种子,有的生产、经营种子不建立档案,有的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等等,导致种子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及时制止无条件和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行为,防止未经审定(认定)的种子、来路不明或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种子管理规定的种子、假冒伪劣种子上市坑农,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清查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整顿的目的
  (一)增强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观念。通过清查整顿,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种子法规和政策,全面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
  (二)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清查整顿,及时纠正种子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
  (三)落实种子管理措施,建立种子管理制度。
  (四)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消除种子质量隐患。
  二、清查整顿的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全区所有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者和经营种子的门店及摊点,重点是杂交稻种、瓜菜、果树苗木等农作物种子、种苗。
  (二)内容:一是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如何;二是查种子生产、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有无转包、转让、出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三是查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是否通过审定(认定),是否经过试种示范,是否经过种子管理部门登记认可;四是查销售的种子是否具有种子质量合格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无以劣充好,以假冒真的行为;五是查销售的种子是否来路清楚,渠道是否合法,有无种子标签,标实是否相符;六是查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种子是否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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