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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工伤事故
调查处理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20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鉴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个劳动保护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2]87号)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已分别被有关法规、规章替代,现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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