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6号 2000年1月2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全省地方税收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
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组织稽查力量,重点对偷、逃、抗、骗税行为进行打击,对依法纳税典型进行宣传和鼓励,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依法治税,突出重点稽查,努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树立依法交税光荣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省税收征管质量再上新台阶。
1.树立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典型,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交税,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2.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经营和改革开放创造宽松经济环境。
3.集中稽查力量,重点查处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信誉等级的分类
根据企业纳税、财务管理层计核算以及被检查记录等几方面情况,把企业纳税情况总体划分为A、B、C三个信誉等级。
三、信誉等级的条件
A级信誉的认定条件是:(1)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两年没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的记录;连续两年没有欠税问题;连续两年申报率100%,准确率98%以上。(2)财会人员业务过硬,财务制度健全。(3)严格按规定领用、开据发票,两年内无违规记录。(4)能够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B信誉:(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已接受税务机关查处的。(2)欠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3)财务人员业务合格,财务管理可以适应工作要求。(4)有一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5)一年内按时申报率95%以上的,申报准确率90%以上。(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