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昆明市代办
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房发[2000]32号 二000年二月一日)
昆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的请示》(昆价房地[1999]304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做好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鉴于昆明市代办房地产产权证书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昆明市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其房屋产权证书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或经销部门、拆迁用地单位或拆迁代办部门(即拆迁安置单位)及时无偿办理,购房户或被拆迁户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房产登记费、房产证工本费。
二、二次及以后房屋的买卖,房屋的赠与、继承、析产、交换、抵押等,需要办理各种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业主自愿委托,按每户每证不超过100元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约定,被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再加收任何绘制户型图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