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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昆明市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昆明市代办
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房发[2000]32号 二000年二月一日)


昆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的请示》(昆价房地[1999]304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做好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鉴于昆明市代办房地产产权证书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昆明市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其房屋产权证书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或经销部门、拆迁用地单位或拆迁代办部门(即拆迁安置单位)及时无偿办理,购房户或被拆迁户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房产登记费、房产证工本费。
  二、二次及以后房屋的买卖,房屋的赠与、继承、析产、交换、抵押等,需要办理各种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业主自愿委托,按每户每证不超过100元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约定,被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再加收任何绘制户型图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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