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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旧机动车转籍、过户,变更手续时应检查是否具备《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凡未持有《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的,不予办理旧机动车转籍、过户、变更手续。
  六、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的收费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四)执行。凡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同时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市价格事务所每半年将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旧机动车交易价格和评估收费情况按统计表(见附件五)要求填报省价格事务所。
  八、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委托书、评估结论书、统计表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反映。

  附件一: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委托书



价格事务所:
  因办理过户及交纳税费需要,特委托你所对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附行驶证复印件)在__年__月__日的交易价格(或拍卖保留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书。
  特此委托,请予办理。
  委托方: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方法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公式为:评估价值=基准价格×(1-使用年限折旧率)×(1-综合车况折损率)。
  1、基准价格:车型属国家现行定价或有公布价格的,以国家现行定价或公布价格为准,或者采用本地区现行市场全新销售价格,基准价格应包括规定的购置附加费等。各种车型的基准价格由省价格事务所负责收集、修订和发布,统一作为各市(含所辖县、市)交易价格评估的参照价格。
  2、使用年限折旧率=已使用时间(月份数)/规定使用年限×12(月)×100%
  已使用时间从机动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时间的次月起计至本次交易月份。规定使用年限依照国家制订的标准。
  3、综合车竞折损率由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车辆的实际状况后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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