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0]41号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各市物价局、公安局并顺德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维护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和国家计委《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精神,现就我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本通知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等。凡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交易前应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论可作有关部门计价、计费和办理过户手续的依据。
三、初次注册登记未满两年的9座以下进口小型客车、距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汽车、未解除监管的海关监管车辆及其它规定不准转籍、过户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四、经各级编委(办)批准成立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
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规定的价格事务所,可依法对旧机动车进行交易价格评估。凡获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旧机动车估价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并实行持证上岗。
五、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由旧机动车车主填写委托书(见附件一)并附上行驶证复印件。价格事务所受委托进行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见附件二)进行评估,并出具《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