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中油集团在规定5%的幅度内安排甘肃市场具体零售价时,需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345元调整为2395元,柴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020元调整为21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070元调整为2115元;海军燃料油由每吨1350元调整为1380元。
供铁道、交通等其他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每吨880元调整为920元。航空煤油出厂价由每吨2120元调整为2280元,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表二。
化工轻油出厂价,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
(五)为鼓励国内炼化企业增加重油产量,缩小国内、国际重油价差,非化肥用重油与汽油标准品比价关系调整为0.4-0.55:1,具体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按上述比价关系制定。
(六)灯用煤油全省统一市场零售中准价格由每吨2848元调整为2893元,经营者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销售。
(七)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确定,即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每吨最高不超过2275元。
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根据国家规定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现行规定制定个体价格。为保证省内液化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省内所有炼厂必须在3月1日前,来我局重新核定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逾期不重新审核价格的,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下达计划内液化气的厂、销价格。
(八)上述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出厂价和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自2000年2月4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调整自2000年2月20日起执行。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会同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做好整顿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