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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搞好统计上报工作。各级物价部门通过年审,在综合汇总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情况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云价费发[1995]282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云价费发[1996]24号)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从2000年开始,各地在综合汇总当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时,必须在严格执行统计原则、办法、内容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的同时,对统计中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医疗收费收入(不含卫生防疫收费)不计入收费总额中,但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的说明栏中反映。具体表述为“该表统计数字不含医疗收费收入,____年本地区医疗收费收入是____万元。”。
  2、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中增设吊销和暂扣收费许可证两栏,即:“六.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数(个)”;“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暂扣数(个)”。
  3、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的说明栏中,增加反映有关本地区通过年审查出的违纪金额及处理情况。具体表述为“通过年审查出违纪金额___万元,其中地州市___万元,县级___万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退赔,移送检查所依法查处。”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换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做好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2号)中有关实行收费许可证公告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每年收费许可证公告工作。为了及时、准确地将经年审合格已经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上报(具体格式附后)。
  五、全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从1996年起,已经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每年3月--5月时间进行,而且,《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施年度审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今后若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省物价局不再另文通知。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每年的年度审验工作。
  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在年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年审公告上报名单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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